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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陰法院:好意搭乘出事故 法官巧判止紛爭

2025-07-05 17:56:42224

9月28日,漢陰好意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法院紛爭當事人劉某將一面印有“心系百姓心中難,定紛止爭顯奇效”的搭乘錦旗,送到漢陰縣人民法院辦案法官的出事手中,為法官耐心細致的故法官巧工作態(tài)度以及高效專業(yè)的工作作風點贊。

原告劉某和李某與被告張某一同在外地務工,判止臨近過年時,漢陰好意張某準備開車回老家,法院紛爭劉某和李某因沒買到回家的搭乘火車票,于是出事和張某一起搭順風車回家。在回家的故法官巧路上,張某駕駛的判止車輛與一輛貨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兩位原告不同程度受傷。漢陰好意經交警部門認定,法院紛爭張某承擔事故的搭乘主要責任,貨車司機承擔次要責任,而兩位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不負責任。隨后,原告劉某和李某將張某、貨車司機及雇主、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原被告共七人,涉及侵權、雇傭、保險合同等多種法律關系,案情較為復雜,經過多次調解,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在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都依據自己掌握的事實、理由以及證據,展開了激烈且充分的辯論。庭審結束后,綜合全案證據,充分考量案件具體情形,依法作出判決。

在宣判環(huán)節(jié),辦案法官將所有當事人組織到一起,現(xiàn)場進行判后答疑。首先向原告詳細解釋了各項損失的計算方式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分配;隨后,解答了關于“好意搭乘”的法律規(guī)定。宣判結束后,各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訴,被告也在履行期內支付了全部應付款項。  

法官提示:好意搭乘是指經車輛駕駛人同意,無償搭乘他人車輛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編輯:邱潮

編審:黃琪雅 文婷

終審:鄒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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