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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休閑

多次調解化矛盾?離婚糾紛終平息

2025-07-05 22:23:08384931

3月17日,多次調解盾?漢陰縣人民法院雙河口法庭成功調解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化矛有效化解了雙方當事人的離婚矛盾,實現(xiàn)了案結事了人和。糾紛  

原告吳某(化名)與被告陳某(化名)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后登記結婚。終平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多次調解盾?婚后雙方矛盾逐漸顯露,化矛長期分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原告認為婚姻已無法維持,糾紛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終平請求判決離婚。多次調解盾?  

案件受理后,化矛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與雙方當事人取得聯(lián)系,離婚詳細了解案件情況。糾紛考慮到婚姻關系的終平特殊性,法官決定以調解為主,盡力化解矛盾。在開庭前,法官采取“背靠背”調解方式,分別與原告和被告溝通,引導雙方理性看待問題,消解怨氣。被告起初堅決不同意離婚,主要考慮到子女的成長問題,但原告態(tài)度堅決。  

開庭過程中,法官再次組織調解,耐心傾聽雙方訴求,并從法律和情理角度分析婚姻關系的現(xiàn)狀及未來可能的影響。盡管雙方分歧較大,法官仍未放棄調解努力。在宣判前,法官再次組織調解,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同意解除婚姻關系,并就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xié)議。  

法官說法

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夫妻雙方應珍惜緣分,共同維護家庭和諧。然而,當感情確已破裂且無法修復時,理性面對、妥善處理是對雙方及子女最負責任的態(tài)度。本案中,法官通過多次調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又最大限度地減少了離婚對子女和家庭的負面影響。希望每一對夫妻都能在婚姻中多溝通、多包容,共同營造和諧的家庭氛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編輯:沈杰

編審:黃琪雅 黃智發(fā)

終審:鐘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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