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雙十一“雙十一”購物節(jié)正在火熱進行中。情形權各大電商平臺為吸引消費者下單,雙十一推出優(yōu)惠券、情形權滿減、雙十一預售付定金等各類促銷手段。情形權有些人經歷一番燒腦湊單操作后,雙十一買到了稱心如意的情形權商品,但也有不少人踩了坑,雙十一遭遇了網購糾紛。情形權
商家價格“先漲再降”算欺詐嗎?雙十一消費者付完定金后悔了怎么辦?商家虛假宣傳、實物貨不對板,情形權該如何維權?雙十一
網購珍珠項鏈貨不對板
法院認定商家構成欺詐
如果網購收到的商品和下單購買的商品不一致,該怎么辦?情形權近日,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審結了一起網購糾紛案件。雙十一
2023年8月,原告在被告開設的網店下單購買了一串珍珠項鏈,支付價款17999.92元。下單前,原告與客服聊天進行了選貨,確認商品是澳白珍珠項鏈,商品鏈接及詳情頁中也明確介紹該款商品為澳白珍珠項鏈。
然而,收到貨后,原告卻發(fā)現(xiàn)商品所附的鑒定證書為“國檢證書”,上面寫的鑒定結果為“海水珍珠”,珍珠種類未寫明“澳白”。原告當即提交退貨申請,申請理由為“商品成分描述不符”。被告同意了退貨申請,但原告并未退貨,而是將項鏈送檢了。專業(yè)機構鑒定結果顯示,該珍珠并非“澳白”,而是“Akoya”(珍珠的一種)。
原告認為,被告利用專業(yè)知識以假亂真,存在欺詐故意,將被告起訴至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一賠三并賠償鑒定費用、郵寄費用。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副院長趙瑞罡表示,被告在收到原告要求淘寶官方客服披露店鋪信息的內容之后,向原告解釋稱在包裝過程中出現(xiàn)了差錯,發(fā)錯貨了。
然而,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行為不屬于發(fā)錯貨的合同履行瑕疵。被告辯稱的“發(fā)錯貨”,不僅涉案商品本身“發(fā)錯”,同時附帶內容不明確的證書、漏發(fā)真科研證書。而且被告在已知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仍不及時核驗并采取補救措施。最終,法院判決原告向被告退還涉案商品,被告向原告退還貨款17999.92元,三倍賠償53999.76元,同時賠償原告合理開支363.67元。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雙十一”遇到這些情形可維權在網購中遇到各類糾紛該如何處理,記者也采訪了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法官進行詳細解讀。
- 預售時付完定金后悔了,定金還能退還嗎?
法官提示:
如果是由于消費者自己的原因,比如后悔或疏忽大意忘記支付尾款,這種情況消費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如果在消費者支付了定金后商家違約,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是平臺原因,比如系統(tǒng)故障導致消費者在規(guī)定時間內無法支付尾款,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和商家及平臺反映情況進行協(xié)商,也可以要求返還定金。
- 商家“先漲價再降價”是否涉嫌欺詐?
不少消費者還發(fā)現(xiàn),有些商品提前漲價后,在促銷活動當天又降至原價。
法官提示:
在商品交易過程中,價格本就有一定合理的波動范圍,因此先漲價后降價的行為要具體區(qū)分。
如果商家為了營造降價銷售的假象,故意去編造商品的原價折扣等信息,誘導消費者購買,就可能涉嫌價格欺詐。
如果只是在市場交易范圍內進行合理的價格波動,商家沒有欺詐的故意,這種情況一般不構成價格欺詐。如構成欺詐,消費者可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商家主張退一賠三。
編輯:邱潮
編審:黃琪雅 黃智發(fā)
終審: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