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汽車公司經(jīng)理利用陰陽合同 私刻印章侵吞800萬差價
原標題: 廈門一汽車公司經(jīng)理利用陰陽合同 私刻印章侵吞800萬差價
海峽網(wǎng)9月12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畫)經(jīng)理私刻印章,廈門利用陰陽合同,汽車侵吞侵吞800萬元“銷售差價”。公司近日,經(jīng)理集美區(qū)人民法院針對這起職務侵占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利用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陰陽印章
經(jīng)查,合同宋某是私刻廈門一家汽車公司的經(jīng)理,他利用職務上的廈門便利,侵吞了巨額的汽車侵吞客車銷售款。
事件
簽陰陽合同,公司侵吞800萬差價
宋某曾先后擔任廈門某汽車公司國內(nèi)銷售部湖北市場部業(yè)務員、經(jīng)理經(jīng)理,利用負責該公司在湖北市場的陰陽印章客車銷售業(yè)務。
2012年2月,合同宋某代表自己公司與武漢一家物資公司達成銷售200臺客車的意向。隨后,謊稱武漢某汽車貿(mào)易公司系本公司的經(jīng)銷商,并以武漢某汽車貿(mào)易公司的名義與物資公司簽訂兩份汽車產(chǎn)品銷售合同,約定物資公司以單價79萬元的價格購買200輛客車。
然后,宋某隱瞞已與物資公司簽訂上述合同的事實,私刻物資公司合同專用章,以物資公司的名義與廈門某汽車公司簽訂兩份汽車產(chǎn)品銷售合同,使該公司誤認為該200輛客車系以單價75萬元的價格銷售給物資公司,從而形成800萬元的差價。
2012年6月,宋某為讓廈門某汽車公司順利發(fā)車給物資公司,并掩蓋其利用陰陽合同形成差價的事實,又使用私刻的物資公司合同專用章,以物資公司的名義向廈門某汽車公司發(fā)出《關于更改開票主體的告知函》,要求將該200輛車的開票主體變更為武漢某汽車貿(mào)易公司。
宋某通過上述方式,共侵吞廈門某汽車公司客車銷售款774萬元,剩余26萬元因物資公司未支付給武漢某汽車貿(mào)易公司而未能得逞。
判決
職務侵占罪,獲刑八年二個月
事后,廈門某汽車公司在內(nèi)部專項審計活動中發(fā)現(xiàn)宋某的上述犯罪事實,并報案。2016年8月,宋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但拒不如實供述。
庭審中,宋某為自己辯解說,他沒有侵吞廈門某汽車公司客車的銷售款,其將800萬元差價全部用于公司的市場開發(fā),公司對此差價也事先知情。
可是,宋某的辯護人卻是另一種說法,辯護人說,本案兩份合同的差價800萬元并非廈門某汽車公司的財物,宋某使用上述資金的行為并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宋某偽造印章等偽造行為,應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廈門某汽車公司的汽車銷售款800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宋某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占有部分汽車銷售款26萬元,是犯罪未遂,對該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因此,一審判處宋某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并要求他退賠被害汽車公司的經(jīng)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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